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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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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阅读: 3618
  • 发布时间: 2012-07-16 10:58:11


  •       云卫发〔2010〕377号


    各州、市卫生局,各有关生产、配送企业:

        为推动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,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,保障基层用药需求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对基本药物配送的有关要求

    (一)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配送基本药物,也可以委托当地遴选出来的药品经营企业代理配送。原则上每种药品只能委托一次,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。

    (二)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需要委托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,应当签订药品购销合同,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、规格、剂型、数量、价格、效期、回款时间、履约方式、违约责任等内容,所生产供应的药品必须与集中采购目录一致。

    (三)配送企业应按规定和要求对订单进行确认、备货、生产、供应,保质、保量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需要。并按照投标时承诺的药品质量标准、产品信息,按时、保质、保量供应,配送到采购单位指定的地点。配送过程按网上程序要求规范操作,不得用非中标品种替代中标品种配送。

    (四)配送企业应保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,最长不超过48小时,急救、急用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达,并要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,如中止配送工作,应提前2个月向当地卫生部门申报,在未同意中止前,不得停止药品配送。

    (五)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中标药品信息和临床使用需要,与配送企业签订书面合同。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价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索要折扣、赞助费等。

    二、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环节的监管

    (一)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,对辖区药品配送过程进行监测,实时掌握辖区基本药物网上采购、货款返还、药品配送等情况。要会同相关部门,加强对配送企业配送行为的监管,并根据配送合同履行、药品质量和投诉举报等信息,建立企业信用档案。

    (二)省卫生厅将对未按要求配送、未足额配送、以非中标品种替代中标品种配送等行为的企业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整改,并列入重点监测。对违约违规严重的,将依法取消其配送资格。信用档案将作为年度配送企业遴选的重要依据。

    (三)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,接受单位或个人对配送违规行为的举报,并认真核查处理。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意见、建议,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。

    联系人:谢  锐

    电  话:0871-7195835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一○年四月十三日

    (来源:云南省卫生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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